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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四)

                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凡热心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的市属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力
  1、有推荐、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缴纳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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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2835788 传真:027-8281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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