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凡热心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的市属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力 1、有推荐、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缴纳会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