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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除团体理事外,本会可聘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理事。对长期为武汉市的对外交往作出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可聘请为海外理事。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武汉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理事由武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级社会团体、武汉市各区外办、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代表、以及部分特邀理事、海外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1、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推荐名誉会长和顾问;
5、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在必要的时候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并负责向下届理事会报告。常务会议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目前的办事机构名称为武汉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区可根据本地区对外友好交往工作的需要,建立对外友好协会机构。
  第十九条 各区对外友好协会是市友协的团体会员,业务工作受市友协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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