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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护照的代用证件,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旅行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不能延期和加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境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
、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
        2
、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内地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区中国公民;
        3
、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4
、未持用澳门特区有效证件,需返回澳门申请特区护照或旅行证海外澳门中国公民;
         5
、其他不能或不便持用护照而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简称海员证)是港务监督颁发给我国出国执行航海任务的海员的国际旅行证件,海员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为五年,前往世界各国有效。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办理延期、补发或换发手续。有效期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海员证可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办理延期手续。
   
(三)香港签证身份书
         
由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香港海员身份证签发给持有特区海事处签发的"雇用登记簿"的香港居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给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以及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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