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机构定名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际咨询顾问团”。 第二条 顾问团由约10—20名国际知名人士组成,应武汉市人民政府邀请在顾问团司职。 第三条 顾问团的宗旨: 1、向市人民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以帮助提高武汉经济活动的水平,加速改革和发展; 2、加强国际对武汉的认识; 3、促进国际与武汉的合作和交流。 顾问团同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联系原则上应保密。公开报道须事前征得顾问同意。 第四条 顾问团原则上每年聚会一次,大部分会议应在武汉举行。在会前或会议期间,顾问团成员听取武汉市有关情况的简要介绍,包括其自然优势、基础建设、近期目标及存在问题。会议闭幕时,顾问团须根据会前确定的议题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交一份报告。 第五条 顾问团每年会议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具体人选由顾问团全体成员于上一年顾问团会议结束前决定。 1、主席应参与制订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并协调会议报告的准备工作; 2、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会议期间协助向顾问团成员简要介绍情况,休会期间帮助协调顾问团事务。 第六条 顾问有卸职的自由,提前以函件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明即可;顾问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卸职。 第七条 为配合顾问团工作,武汉市成立顾问团协调小组,主要负责与国(境)外的联络、市内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会议议程,以及牵头负责会议期间的各项会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八条 武汉市市长应亲自参加每次会议或委托一位副市长以其名义参加会议。 第九条 武汉市政府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向顾问团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第十条 顾问团成员应: 1、有权从其公司带一名助手参加公司; 2、尽量每会必到。必要时可委托代表代替本人与会,并提前告之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武汉市政府承担顾问本人及配偶来往武汉开会的旅费、在汉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