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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将接受严格审批,除特殊原因,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下次原则上间隔应满两年。新规提出了因公出国“十不准”,武汉市纪委为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82605382、82624205,欢迎群众举报。

  武汉市“因公出国”十不准

  不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不准公款支付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活动的费用;

  不准变更经外事部门批准的行程安排、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不准经由第三国或地区办理赴台手续;

  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转嫁、摊派、借支、垫支出国(境)费用;

  不准公款支付出国(境)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不准借出国(境)之机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不准涉足政治敏感性场所;

  不准出入色情场所;

  不准进赌博场所参与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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