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
APEC商务旅行卡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下称“旅行卡”)。武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称“市外办”)受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负责本市申请人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第三条 旅行卡的有效期为三年,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行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
第四条 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旅行卡。
第五条 市外办及旅行卡申请人企业应加强对旅行卡的管理,旅行卡持有人回国后,应及时将旅行卡交市外办或本企业集中统一管理,市外办将每半年检查一次旅行卡收缴保管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一章 申请人资格
第六条 在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国家有合资合作、工程承包项目、进出口贸易等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第七条 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市外办申请旅行卡,所属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一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三)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内容的材料。
(五)申请人情况简介、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照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将申请人申请材料报经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审核同意。对通过因公渠道办理旅行卡的申请人,由市经委在《武汉市因公出国(境)报批表》“市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加盖公章,再按现行因公出国报批程序和要求办理;对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旅行卡的申请人,由市经委出具审核同意函。申办企业将上述材料备齐后报市外办签证主管处室初审。
第十条 市外办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一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对市外办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
第三章 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第十二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外办和外交部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章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市外办负责保管民营企业中因公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并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五条 各企业统一保管因私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外办。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市外办和外交部领事司吊销其旅行卡。
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持有人凭本企业申请函向市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十日内,应由持卡人本人将旅行卡当面交还市外办。因私护照持有人回国后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市外办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市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取消其申请旅行卡的资格。
第十八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章 费用及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范围,外交部领事司首次颁发旅行卡收费数额定为每卡720元人民币,市外办另按单次申请外国签证标准收取签证服务费。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
一、申请单位: |
|
单位性质: 政府部门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
|
联系人: 电话: |
|
二、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
(一)授权审批部门名称: 批件文号:
(二)政治审查部门名称: 批件文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名称: 批件文号:
注:如适用,请填写第(三)项内容。民营企业视情填写第(二)项。 |
|
三、申请人用证件资料
申请人姓名: 职务: 从事行业:
护照种类:外交 £ 公务 £ 公务/因公普通 £ 普通 £
护照号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四、是否已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 是 £ 否 £
现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五、审核单位公章及授权人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人姓名:
职务: |
以下由外交部领事司填写:
外交部受理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号:
上传日期: 年 月 日
APEC商务旅行卡号:
制卡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
|
取卡人姓名:
年 月 日 |
注:赴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不适用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
1、个人基本信息 |
5、所属机构信息 |
|
|
姓名: |
就职单位、公司或机构名称: |
|
|
|
曾用名: |
|
|
性别: 男 □ 女 □ |
地址: |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
出生地点:(国家/省/城市) |
|
|
|
|
|
从事的行业: |
|
|
国籍: 中国 |
联系电话: |
|
|
2、证件信息 |
传真: |
|
|
护照种类:外交□ 公务□ 公务/因公普通□ 普通□ |
6、出访信息 |
|
|
护照号码: |
对外身份: |
|
|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
访问目的: |
|
|
失效日期: 年 月 日 |
7、声明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是一名真正商务人员或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需经常前往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
◇本人同意外交部领事司向已参与此项计划的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有关部门提供此表格中的信息,以供各有关部门审核;
◇本人从未在任何国家或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被控犯有刑事罪行或该项指控正在进行当中;
◇本人从未被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递解或遣送离境,或被要求离境,或被拒绝或禁止入境;
◇本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切内容都与事实相符;
◇本人同意外交部领事司为处理本人的申请可进行任何形式的查询。
申请人签名:(请在下面框内签名,请勿写出边框)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护照颁发机关及地点: |
|
|
|
|
|
个人身份证号码:(请按身份证号码顺序如实填写) |
|
|
|
|
|
3、联系方式 |
|
|
邮寄地址: |
|
|
|
|
|
家庭住址:(如与以上不同) |
|
|
|
|
|
电话: |
|
|
传真: |
|
|
电子邮件:(如有) |
|
|
4、照片:(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标准像片) |
|
|
|
照片
(1张)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制2007.01.01 (限中国公民使用)
|